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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新食品原料申报:阿拉伯胶的毒理学试验与剂量依据

2025-07-04

阿拉伯胶在我国并非新食品原料,而是作为食品添加剂被管理,因此不需要按照新食品原料的要求进行申报。然而,关于其毒理学相关信息及使用剂量依据等内容,有以下相关情况:

一、毒理学试验相关信息

急性毒性:有研究资料显示,兔口服阿拉伯胶的LD50(半数致死量)为8000mg/kgbw),这表明阿拉伯胶的急性毒性较低,一般情况下,正常食用量远远达不到中毒剂量。

ADI值:联合国粮农组织/世界卫生组织(FAO/WHO)在1994年规定,阿拉伯胶的ADI(每日允许摄入量)无须规定,说明从长期摄入的安全性角度评估,认为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是安全的。

二、剂量依据

国内规定:根据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),阿拉伯胶作为增稠剂,可在各类食品(表A.3所列食品类别除外)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。同时,它还作为食品用天然香料以及加工助剂等,也有相应的使用规定,比如作为加工助剂,使用范围是葡萄酒加工工艺。另外,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公告,扩大了阿拉伯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,可在盐及代盐制品中以“其他”功能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。

国际规定:FAO/WHO规定了阿拉伯胶在一些具体食品中的使用限量,如在青刀豆和黄荚刀豆、甜玉米、蘑菇、芦笋、青豌豆罐头中,使用限量为 10g/kg(单用或与其他增稠剂合用,产品含奶油或其他油脂)等。美国 FDA也对其在不同食品中的用量有规定,像在饮料和饮料基料中为2.0%,口香糖中为5.6%等。

虽然阿拉伯胶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,但在使用时也需要遵循相关法规标准,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。如果后续阿拉伯胶的管理类别发生变化,需要按照新食品原料申报,那么就需要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,开展相应的毒理学试验等工作,并提供完整的剂量依据等资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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