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5年美国生化药物协会(Asp)建议在营养标签中采用如下的膳食纤维定义:指那些用标准方法分析得到的不易消化的碳水化合物,及在人体小肠中不能消化的、具有一种或几种膳食纤维所具有的典型生理作用的、并能够在未知食物中用简单合理的方法分析的物质。
1997年以来,一些研究者将膳食纤维定义为不能被人体消化的部分,包括低聚糖、抗性淀粉、抗性蛋白质以及结合在一起的化合物。
2001年美国谷物化学家协会(AACC)正式对膳食纤维做出明确定义。定义内容为“植物可食用部分或类碳水化合物在人体小肠可抵抗消化和吸收,在大肠中全部或部分酵解。膳食纤维包括多糖、低聚糖、木质素和相关的植物物质。膳食纤维能促进调节机体作用,包括促进排便、胆固醇降低和。”
2004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将膳食纤维定义为“在小肠内不能消化吸收,聚合度小于3(或10)的碳水化合物聚合物,并且至少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之一:一是天然存在于食物中的可食用碳水化合物聚合物,二是可以由食物原料经物理、酶或化学法获得的碳水化合物聚合物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