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中溶解物
取本品5.0g,加水80mL,振摇10分钟,滤过,滤液置恒重的蒸发皿中,在水浴上蒸干,并在105℃干燥1小时,遗留残渣不得过0.2%。
氯化物
取本品0.10g,加水35mL,振摇,滤过,取滤液,依法检查(附录Ⅷ A),与标准氯化钠溶液3.0mL制成的对照液比较,不得更浓(0.03%) 。
淀粉
取本品0.1g,加水5mL ,振摇,加碘试液0.2mL ,不得显蓝色。
干燥失重
取本品,在105 ℃干燥至恒重,减失重量不得过5.0 %(附录Ⅷ L)。
炽灼残渣
取本品1.0g,依法测定(附录Ⅷ N),遗留残渣不得过0.2 %。
重金属
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,依法检查(附录Ⅷ H第二法)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