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炭化物
取本品0.50g,依法检查(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Ⅷ O),如显色,与对照液[用水稀释1倍的黄绿色或橙黄色1号比色液(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Ⅸ A法)]比较,不得更深。
干燥失重
取本品,在105℃干燥至恒重,减失重量不得过0.5%。
炽灼残渣
取本品1.0g,依法检查,遗留残渣不得过0.1%。
钡盐
取本品1.0g,加水20mL溶解后(溶液如不澄清,滤过),分为2等份:一份中加稀硫酸1mL;另一份中加水1mL,静置15分钟,两液应同样澄清。
重金属
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,依法检查,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。